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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毒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日期:2015-11-1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有毒、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对用于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所需要的有毒、麻醉药品,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有毒药品 指毒性剧烈,使用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其品种包括无机剧毒、有机剧毒、无机有毒、有机有毒药品。

二、麻醉药品 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其品种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类及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原植物与其制剂。

三、用于教学、科研所需要的有毒、麻醉药品的数量,必须根据需要,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有计划地到指定单位采购,不准到其他地方非法购进,不准私自生产、配制有毒药品和麻醉药品。

四、在采购中,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妥善运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五、有毒、麻醉药品必须实行专人专项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定点定位、专柜加锁管理。

六、装盛有毒药品的工具、容器的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并要有明显的有毒药品标志、名称。麻醉药品存放,必须有相应储藏条件的专用库房或专柜,并明确标出麻醉品等字样。

七、凡实验、科研所需有毒、麻醉药品的数量,必须有严格审核制度,须经部门领导核准签字,报校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含课题负责人)监督实施。

八、有毒、麻醉药品保管人员必须在领取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才能发放。严禁在发放有毒、麻醉药品时讲义气、碍面子、无原则行为,违者必追究责任。

九、在领取有毒、麻醉药品时,必须二人以上同取,并详细记录登记每次领取有毒、麻醉药品的名称、数量、用途及事后废物的处理情况。

十、使用后的有毒、麻醉药品的残废液体、废弃物,不准倒入下水道,或倾倒、丢于地面,必须妥善处理,深埋或焚烧,不得污染环境,危害人、畜安全。

十一、每次领取使用有毒、麻醉药品的数量,仅限当次使用,不得提前领取下次实验需要或大量领取当次使用最大量。

十二、在使用有毒、麻醉药品时,台面上不得堆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避免发生事故;在使用有毒、麻醉药品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执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验现场观看、逗留。

十三.使用有毒、麻醉药品后,应认真清理实验场地及器皿,避免遗留和丢失有毒、麻醉药品而造成后患。

十四、凡实验后所剩有毒、麻醉药品,参照领取时的有关手续,送交专门保管有毒、麻醉药品的地方保管,不得留在实验室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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