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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日期:2015-11-1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正常秩序,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严防意外事故发生,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学生必须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

三、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废弃物严禁乱倒乱扔。本单位无法解决的应尽快上报后勤部门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大气。有异味的集体实验项目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五、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或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对废酸、碱液需中和后再行排放;对于有机废液或有害残渣,实验室回收、保存,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六、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毒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七、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八、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由实验与设备管理科不定期检查,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九、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存放,交动物室统一焚烧、掩理。

十、凡违反环保法或上述条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事故者,一切后果由肇事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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