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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日期:2015-11-1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危险物品的范围是: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压缩容器、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物品。

第二条 危险物品要严格按需要提出购置计划,危险物品的采购应按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规定购买。

第三条 危险物品由各使用单位提交使用计划,由后勤处采购科统一购买;放射性物品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购置。

第四条 危险物品提运

(一)提运危险物品,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斜。装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碰撞,运输危险物品时,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严禁烟火,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

(二)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如氢气、氧气等不能同车装运,易燃物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应有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危险物品由实验与设备管理科和使用单位分级管理,设专人负责。

(一)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危险物品,单位负责人(主任)负管理责任 。

(二) 各单位要有安全的地点存放危险物品,并有领取和使用记录。

(三) 各单位不得集存危险品,应随领随用。

第六条 危险物品的入库及使用单位的接受,应严格按手续进行检查验收,并认真做好库存危险物品和在用危险品的管理工作。

(一)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安全第一,认真做好库房安全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工具;仓库内外严禁烟火,杜绝一切不安全的因素,做到防火、防盗、防爆炸。

(二)库存危险物品要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分库存放,严禁将性质相互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同室存放。

(三)对在空气中自燃、遇火燃烧、碰撞易引起爆炸的、燃点低的、有毒的危险物品,按其特殊存放要求妥善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

(四)严禁将易燃或者自燃气体的气瓶、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与氧气钢瓶放在一处。各种压缩气瓶要定期进行打压等技术检验,以确保安全。

(五)放射性物品要放在铅罐内,剧毒物品要放在保险柜中,有专人负责多层次妥善保管,钥匙由实验与设备管理科负责人、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共同保管 。

(六)将库存压缩到最低限度。对库存危险物品,要经常地、定期地进行检查,防止因挥发、变质、分解所造成的自燃、爆炸事故,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

第七条 领用危险物品时,各实验室应按实际耗量领用,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有权限量发放;领用剧毒物品时,应严格审批制度,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剧毒物品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实验使用量;经实验室主任、系领导签字,报实验与设备管理科审批后,由实验与设备管理科负责人、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和领用人共同在场,按实际用量发放。

(一)毒麻药品通过双人双锁管理。

(二)危险品和毒麻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为保管员,科长负责具体管理责任,出现问题按责追究。

第八条 使用危险品单位的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附录:危险品分类:

1.爆炸品 如 苦味酸(三硝基苯酚)硝酸铈等。

2.氧化剂 如 高氯酸钾、硝酸铵、高氯酸等。

3.压缩及液化气体 如 氧气、氢气、氯气等。

4.自燃物品 如 黄磷、硝化纤维等。

5.遇水燃烧物品 如 金属钾、金属钠、金属锂、金属钙等。

6.易燃液体 如 醇类、醚、汽油等。

7.易燃固体 如 红磷、硫磺等。

8.毒害品 如 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等。

9.腐蚀性物品 如各种强酸、强碱、液溴等。

10.放射性物品 如铀、钍、氡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等。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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