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实验动物福利,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2号令)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应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逐步加大对动物室的投入,使条件不断完善,最终达到合格要求。
三、每学期末,各实验中心要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上报下学期动物计划到教务处。
四、为防止人畜共患病发生,保障师生安全,严格从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入实验动物,严格审核每批次动物的质量合格证。
五、使用者要注意对动物进行自检,观察动物的的毛、粪、精神状态等,及时发现、隔离患病动物,严禁使用病、死动物。
六、发现实验动物疫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消毒等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报告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还应该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实验动物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工作质量,预防安全事故。
八、加强对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培训使其获得《湖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现持证上岗。
九、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有关动物安全和防护措施的教育,保障学生安全。
十、实验动物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在实验时由专职实验老师在场指导学生操作,学生在无实验老师指导时不得单独操作。
十一、实验室不能长期饲养实验动物,预防动物发生疾病。
十二、使用实验动物,应坚持节约的原则。
十三、爱护实验动物,不得虐待、玩耍实验动物。实验动物使用之后,如未死亡,应采用人道的方法处死。死亡之后的动物必须用塑料袋子封装好,交回动物室统一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十四、严禁学生将实验动物带回宿舍饲养、玩耍,若因违反规定而造成人员咬伤、发生传染性疾病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